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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子尽量不要转借给别人

租来的车子尽量不要转借给别人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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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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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将租来的车子转借给别人,如果出现事故的话就会发生连带责任。转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后果会更严重。一般你在租车的时候,租车公司都会提醒你尽量不要将机动车辆转借给别人。下面我们来讲一个真实案例吧!希望大家谨记这一点。

租来的车子尽量不要转借给别人

【概要描述】将租来的车子转借给别人,如果出现事故的话就会发生连带责任。转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后果会更严重。一般你在租车的时候,租车公司都会提醒你尽量不要将机动车辆转借给别人。下面我们来讲一个真实案例吧!希望大家谨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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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子尽量不要转借给别人

将租来的车子转借给别人,如果出现事故的话就会发生连带责任。转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后果会更严重。一般你在租车的时候,租车公司都会提醒你尽量不要将机动车辆转借给别人。下面我们来讲一个真实案例吧!希望大家谨记这一点。

真实案例

2008年五月份的时候,沈某与一家租车公司签定租车合同,每天的租金是150元人民币。沈某随后将租来的车辆交给郁某取回,郁某因未被安排外出任务,将轿车钥匙放置在朱某办公场所抽屉内。那天晚上,朱某酒后取车车钥匙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路边的行人施某伤残。根据法律判定,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在于朱某。于是,施某将朱某、沈某告上了被告席位,主张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及朱某先期赔付的费用外,朱某尚应赔偿其各项损失17.8万元,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沈某在知晓朱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租来的车辆交由朱某驾驶。虽然该车辆由郁某从沈某处取回,但取回后该车辆的运行由朱某支配,朱某使用该车辆,无需得到郁某的许可。沈某的行为使朱某无证驾驶该车辆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且实际发生了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故沈某应当对朱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判决结果,沈某很不满意,所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沈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在出借过程中,已尽其注意及审查义务,其在租车交接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朱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遂于近日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现实生活当中,与本案类似的朋友之间相互借用车辆的情形并非鲜见,但更多的表现形式是,机动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并未雇佣司机,如果车辆实际使用人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借人无疑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虽然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却雇佣了司机,在此情形下,沈某在为朱某租借车辆及在交付车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可归责的过错,以及是否应当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值得讨论。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朱某虽不具有轿车驾驶资格,但在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前即已雇佣郁某为其专职司机;而后朱某因经营需要,托请沈某为其租车以满足生意之需,并派司机郁某从沈某处将车辆取回。据此,朱某因经营所需托请沈某租借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代为租借车辆的口头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朱某本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雇佣专职司机为其出行开车,属于社会一般公众认可的行为方式,具有正当性。沈某在朱某雇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同意为其租借车辆,该受托行为亦未超出普通公众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应有的行为规范,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其将租借取得的车辆交由司机郁某取回,已经尽到受托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在认识上具有合理预期。因此,沈某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主观上亦无过错。

此外,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出了沈某的合理预期。车辆交接后,朱某本应合法使用车辆,其却在事故当日擅自取走司机置于办公场所抽屉内的钥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涉诉车辆,酿成本案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明显超出沈某对于涉诉车辆正当合理使用的可预见范畴。根据民法理论关于“行为人责任自负”的原则,朱某应当对因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沈某与朱某在对涉诉车辆的使用上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故对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判定结果

法院判决,沈某以连带责任被判处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小编综述

以上内容介绍了一件真实案例。希望大家在租车的时候,千万不要将租来的机动车辆转借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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